寧德新聞網3月26日電 (謝維芳 王雅麗)安全責任重于泰山,如果發生事故雇傭方與受雇方都要擔責,但若勞工主要因自身過錯造成事故需承擔主責。日前,福鼎法院審結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依法駁回受雇方雷某的訴訟請求。
2017年6月開始,蘭某介紹朋友雷某為某幼兒園搭建、拆除外墻裝修竹質腳手架。2017年8月底,雷某在拆除腳手架時不慎跌落,當場昏迷。隨后,雷某被送至當地與外地醫院住院救治,該園先行墊付了其住院期間的醫療費交通費等9萬余元。
經鑒定,雷某的傷殘程度為十級傷殘。事后,雷某將該幼兒園和蘭某告上法庭,要求幼兒園、蘭某連帶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18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應根據接受勞務的一方與提供勞務的一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雷某明知自身無搭建腳手架所需資質,在工作中又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導致事故,自身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主要責任;上述幼兒園作為接受勞務一方依法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卻未提供安全勞動條件、安全工作環境以及保障安全措施,致使雷某在工作中受傷,具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另外,因雷某未提供證據證實其系蘭某雇傭,該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蘭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主張。結合案件事實情況及當事人主觀過錯,該院酌定雷某、某幼兒園承擔60%、40%的過錯責任,同時綜合認定雷某在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近20萬元。但因該幼兒園在雷某受傷治療期間已支付9萬余元,超過其應負擔數額,遂依法駁回雷某的訴訟請求。(完)
http://www.8d4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