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4月1日電 (甘寶丹)“當時,我以為我只是在停車場挪車,不構成犯罪,現在,我知道錯了,酒后在什么地方都是不可以開車的,不能抱有僥幸心理。”陳某某在庭審最后陳述如實說道。
近期,屏南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危險駕駛案,以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天,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2018年11月10日0時許,陳某某在屏南縣古峰鎮“天河KTV”唱歌出來后,駕駛其停放在該KTV停車場小車欲離開時,在場的陳某、甘某某等人發現陳某某渾身酒氣疑似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遂將該車攔停并撥打110報警。
后陳某某將所駕駛車輛由該停車場中間位置挪至停車場圍欄邊車位停放后下車,并在“天河KTV”外馬路上等待民警到來,屏南縣公安局民警到達現場后對陳某某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186mg/100ml。
隨后,民警將陳某某帶往屏南縣醫院,由醫護人員對其抽取血樣以送檢。經福建正揚司法鑒定所鑒定,陳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42.2mg/100ml。
屏南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陳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其所在社區愿意對其實施社區矯正,可對其宣告緩刑。遂做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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