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4月3日電 (陳鴻雁)古田籍男子阮某發,原系福建省某管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其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以公司名義向鄭某和借款100萬元用于歸還個人銀行貸款,超過三個月未還。
日前,經古田法院審理,阮某發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依法退還福建省某管業有限公司錢款70萬元。
古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7月9日,阮某發在擔任福建省某管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以公司名義向鄭某和借款100萬元用于歸還個人銀行貸款,超過三個月未還。后經調解,阮某發個人償還10萬元、福建省某管業有限公司償還70萬元給鄭某和。案發后,阮某發未還款給該公司。
公訴機關認為,阮某發利用擔任公司法人代表的職務便利,以公司名義向他人借款100萬元用于個人還貸,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阮某發有前科,1998年1月1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可酌情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阮某發利用擔任公司法人代表的職務便利,以公司名義向他人借款100萬元用于個人還貸,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阮某發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鑒于阮某發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庭審中表示自愿認罪、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故判處阮某發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依法退還福建省某管業有限公司錢款70萬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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