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4月10日電 (葉榕)近日,霞浦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經營案件,依法判處丁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8000元(已繳納);丁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4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底至2017年1月間,丁某某在陳某某(已判決)指使下,明知陳某某未具備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和未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情況下,通過A貨車多次幫助陳某某將煙花爆竹從江西運輸到福建省某市郊區。
隨后,陳某某雇傭陳某春(已判決)通過B貨車運輸到霞浦某鄉村等地銷售給曾某某(已判決),銷售金額共計27萬元。丁某某受雇幫助陳某某多次運輸煙花爆竹,賺取運費10000元,非法獲利共計4000元。
2017年9月,丁某某向霞浦縣公安局投案。在本院審理期間,丁某某退出違法所得4000元。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丁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運輸煙花爆竹,非法經營數額達27萬元,非法獲利4000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丁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丁某某在案發后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酌予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結合審前社會調查評估報告,對丁某某可適用緩刑。故霞浦法院做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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