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4月10日電 (葉榕)明明家有房產卻轉移財產,拒不償還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近日,霞浦法院審結一起拒不執行判決案件,依法判處陳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免于刑事處罰;鄭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免于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陳某某、鄭某某與陳某招借款糾紛一案,于2016年3月經霞浦法院判決確認,陳某某、鄭某某應共同償還陳某招借款本金50萬元并支付利息。2016年7月,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陳某某、鄭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2016年8月,該判決生效后,陳某某、鄭某某未執行判決。
2016年9月,霞浦法院立案執行,并向陳某某、鄭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履行裁判義務告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在生效判決進入執行程序后,陳某某、鄭某某名下的霞浦縣某小區一套房被轉讓給他人,所獲得的賣房款均未依法向法院報告,亦未歸還給陳某招,而是用于其他開支,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得到履行。
2018年12月,陳某某、鄭某某與陳某招達成和解協議并按約定償還陳某招欠款本金50萬元。同月,兩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某、鄭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陳某某、鄭某某犯罪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均具有自首情節,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二人已履行了約定的還款義務,均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可對陳某某、鄭某某免于刑事處罰。故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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