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小學校長猥褻16名未成年女生,犯猥褻兒童罪獲刑十年
澎湃新聞記者 王選輝
福建莆田荔城區一小學校長長期在辦公室、教室,多次對多名不滿十四周歲的女生進行猥褻,該校長被認定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5月30日下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全省法院少年審判工作情況新聞發布會,發布了上述典型案例。
福建高院提供的材料顯示,2014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間,被告人祁某負責主持莆田市荔城區一小學工作,并負責教授信息課、語文課等課程。在任職、任教期間,被告人祁某利用其教學便利以及學校負責人身份,多次在教室內以教女學生操作電腦為由,或在校長辦公室以讓女學生打掃衛生、打印材料等為由,對16名被害人(案發時均未滿十四周歲)實施摟抱、摸胸部以及用下體頂被害人后背摩擦等猥褻行為。
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祁某利用擔任學校負責人、教師之便,長期在辦公室、教室,多次對多名不滿十四周歲的女童(其中大部分在案發時未滿十二周歲)進行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
荔城區法院認為,被告人祁某身為人民教師,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職責,本應是教書育人、遵紀守法的榜樣,但其卻利用教師身份在長達三年多的時間內多次猥褻多名兒童,且多次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猥褻,該行為嚴重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權利,社會危害性大,主觀惡性大,應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祁某利用職業便利在教學活動中多次猥褻兒童,再犯可能性較大,根據其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應當對其處以從業禁止。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認定被告人祁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禁止被告人祁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教育相關職業。
宣判后,被告人祁某不服提起上訴。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福建高院認為,本案中,十幾名被害人長期受到被告人的侵害,雖然既反感又害怕,但一方面因被告人是校長身份,大都不敢反抗,另一方面因害怕被父母責罵,也不敢告訴父母,讓被告人得以在長達三年的時間內連續作案而未東窗事發。
福建高院表示,通過本案,一方面建議教育部門要建立、健全學校管理制度,切實擔負起校園安全責任,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強化品行管理制度。同時要加強對學生的法治教育以及安全教育,通過開展法治教育、防范教育、心理疏導等形式,增強在校學生的法律意識與自我防范意識。另一方面也呼吁家長適時對子女開展性教育,教育孩子敢于說“不”,通過良好的溝通方式教育未成年人面對不法侵害要敢于發聲,增強自我保護和尊重他人隱私的意識。(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