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7月4日電 (鄭曉燕)父親戲院里小事與他人發生糾紛,為出氣,兒子黃小甲糾集表哥黎某某、表弟周某某,持鋼筋、柴刀上門傷人。日前,古田法院審結該起故意傷害案件,三被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一年二個月、九個月。
據悉,2018年7月31日下午,黃某甲(黃小甲之父)與同村的黃某乙在屏南縣甘棠鄉看戲偶遇,二人打招呼后發生口角后被勸開。戲劇結束,返鄉路上二人再次遇見,又發生口角。被路人勸開后黃某甲回家飲酒,電話聯系在黎某某家中幫忙做農活的兒子黃小甲,提及其與黃某乙發生口角一事。
當天晚飯后,黃小甲從表哥黎某某處返家,途中與黎某某、周某某提起黃某甲被“欺負”一事,三人便騎摩托車回家看望黃某甲,到平湖家中,見黃某甲已經睡下,三人于是分別持鋼筋、柴刀上門找黃某乙要說法。
到黃某乙厝后,黃小乙(黃某乙之子)聽到聲響開門,而后黃某乙也下樓,父子二人被黃小甲三人毆打,其間,黎某某持柴刀砍傷黃小乙頭部,致其額頂部、額部形成兩處創口,累計長度9.4㎝,黃小甲持鋼筋打傷黃某乙左額、左肋骨及身上多處部位。
經鑒定,黃小乙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黃某乙損傷程度為輕微傷。2018年9月12日,黃小甲、黎某某、周某某主動投案。
法院審理認為,黃小甲、黎某某、周某某因小事毆打被害人,致一人輕傷二級、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經查,黃小甲父親黃某甲與被害人黃某乙之間矛盾本可通過正常途徑予以解決,但三被告人卻積極、主動實施了侵害他人的行為。對于黃小甲在辯解其構成正當防衛、辯護人認為事情起因系二被害人引發,其存在明顯過錯及被告人黎某某屬防衛過當,可從輕、減輕處罰的意見不予采納。
結合三人取得諒解、自首等情節,遂作出如上判決,黃小乙、黃某乙的經濟損失18655.32元、15090.35元由黃小甲、黎某某各自承擔40%、周某某承擔20%。(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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