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8月5日電 (王雅麗 葉麗寧)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被執行人為逃避執行惡意轉讓財產,申請執行人無奈只能選擇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日前,福鼎法院審結一起自訴拒不執行裁定案件。
2017年4月,葉某英因葉某梅、鄭某師夫妻倆借款10萬元遲遲不還將兩人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約定2018年1月1日前一次性還清10萬元本金和1.5萬元利息。但為了逃避執行,兩個月后葉某梅、鄭某師夫婦二人擅自將其二人名下的兩處房產賣與他人,獲得款項后也未按調解書履行還款義務。
2018年1月1日后,因葉某梅、鄭某師夫婦拒不履行生效調解書,葉某英便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后依法凍結葉某梅、鄭某師的全部財產,但因二人的轉讓財產行為,裁定無法執行。
2019年5月,葉某英發現葉某梅、鄭某師在民事調解書生效后存在惡意轉讓上述二處房產的行為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后于2019年6月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隨后,葉某梅、鄭某師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罪行。
同日,葉某梅、鄭某師歸還自訴人葉某英本金6.5萬元,并另就剩余未歸還的本金3.5萬元達成分期還款協議(自訴人自愿放棄利息請求),獲得了自訴人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葉某梅、鄭某師身為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在民事調解書生效后、執行案件立案前,轉移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為執行生效調解書所作的裁定無法執行,屬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但二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部分執行義務并與自訴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取得自訴人諒解,屬犯罪較輕。結合其自首情節,法院遂依法決定對其二人免除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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