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8月6日電 (周冬冬 林笑笑)雖說不打不相識,但因一時口角雙方動手必然要承擔法律責任。日前,福鼎法院審結一起因口角引發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
2019年3月半夜,周某與朋友在餐館喝小酒時接到朋友電話,出店門后見路邊有輛電動車,便順勢坐上繼續接聽。期間,電動車女主人花某辦完事后回來取車,因急著回家便要求周某離開電動車。不曾想,酒后的周某不但不離開電動車,還對花某出言挑釁,而花某也不甘示弱,便與周某爭吵起來。
不久,普通口角便上升為肢體沖突,酒后的周某對花某拳腳相加,導致花某嘴部及肚子多處受傷?;硤缶幚砗?,便前往醫院接受治療,經診斷為軟組織挫傷。周某因本起事件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9日。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健康權利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院遂依法判決周某五日內賠償花某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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