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8月6日電 (王雅麗)作為一名國家工作人員,面對賄賂不但全盤接受,還在案發后示意犯罪分子及時逃避處罰。日前,福鼎法院以受賄、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孫某官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2016年4月,張某良(另案起訴)、夏某章(在逃)與林某和(在逃)等人在福鼎市公安局某派出所轄區內經營賣淫場所“8號公館”,林某和找到時任該派出所警務隊隊長孫某官,要求其對該場所給予關照,而孫某官在明知該場所有組織賣淫的情況下仍默許接受請求。
2017年4月,孫某官調任福鼎市公安局另一派出所任教導員期間,安排時任福鼎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某副職領導周某(已判決)與張某良等人達成行賄共識,后周某也利用職務便利通風報信,幫助“8號公館”逃避處罰。
2017年5月、6月、8月,夏某章三次送給孫某官錢款共計2.5萬元。孫某官收受賄款后對“8號公館”的組織賣淫犯罪活動不匯報、不查處,造成該場所長期從事組織賣淫活動、非法獲利700萬余元、招攬嫖娼人員2800余人的嚴重后果。
2017年9月26日,“8號公館”因涉嫌組織賣淫被公安機關查獲。當晚,孫某官伙同周某在本市某橋頭約見張某良,示意其逃跑并提醒如何逃避公安機關偵查。當晚,張某良逃匿至外地,直至2018年7月向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官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造成嚴重后果;且身為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公安人員,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應數罪并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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