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8月7日電 (林文維)俗話說“君子報仇十年不晚”,但是在法治社會,通過武力手段“報仇”既傷人又獲刑,得不償失。近日,霞浦法院審結一起梁某某故意傷害案,依法判處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經審理查明,梁某某曾被王某某毆打,懷恨在心,欲伺機報復。2018年2月,梁某某發現王某某在霞浦縣某民房內看別人賭博,遂從其所駕駛的摩托車上拿出一把刀,將王某某的左側腰部等處刺傷。經鑒定,王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2018年9月,公安機關在福建省漳州市某公寓內抓獲梁某某。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梁某某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梁某某犯罪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從輕處罰。故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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