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8月8日電 (梁妍岑)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件,依法判處陳某某拘役五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在霞浦縣一小區大門旁,陳某某發現其停放在此處的小轎車被另一輛小轎車堵住無法離開,因未能找到車主,陳某某腳踹該小轎車輪胎欲觸發該車報警器,聞訊前來挪車的車主許某某見此不悅,雙方發生口角,期間,許某某從車內拿出甩棍欲毆打陳某某,被人勸開。
雙方各自上車期間再次發生口角,繼而許某某下車毆打陳某某,雙方互毆。期間,陳某某拳擊許某某鼻部致許雙側鼻骨粉碎性骨折,而后許某某回到車內拿出甩棍毆打陳某某左上臂等。經鑒定,許某某傷情屬輕傷二級。
案發后,陳某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候民警處理。次月,陳某某到霞浦縣公安局松城派出所投案。另查明,審理期間,陳某某已賠償被害人許某某經濟損失15600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某因瑣事故意毆打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陳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從輕處罰。許某某對本案的發生有一定過錯,對陳某某可從輕處罰。陳某某在案發后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本案系因民間糾紛引發的,對陳某某酌予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對陳某某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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