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9月9日 (董虹)日前,福鼎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分別判處林某順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判處丁某發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判處吳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判處陳某鑾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7萬元;判處四人合開公司罰金20萬元,。
據悉,2017年3月,林某順、丁某發等人成立一家生產、銷售五金、金屬制品、法蘭板、閥門及收購廢鐵、廢鋼的公司,明確丁某發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公司管理及生產安全,而林某順負責產品生產。公司運營期間,兩人還雇傭了吳某林擔任會計。
同年七月,丁某發、林某順為了獲取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抵扣公司稅款,便與陳某鑾合謀,由陳某鑾介紹開票公司虛開14張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丁某發則通過自家公司向陳某鑾及開票公司支付相應的費用,并制造現金流,形成確實存在真實交易的假象。
身為該公司會計的吳某林在明知丁某發向他人購買虛開發票的事實,仍幫忙統計需要虛開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額度、開具購票費用記賬憑證,并在收到虛開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后交由財務輔助人員向稅務部門進行認證抵扣,造成國家稅款損失2113817.93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公司違反公司稅收征管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在沒有實際應稅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金額累計12434223.12元,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共計2113817.93元。林某順、丁某發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吳某林作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陳某鑾明知該公司與其他公司沒有實際應稅貨物交易,仍介紹為該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四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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