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0月11日電 (楊心雨)近日,霞浦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和放火罪,判處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邱某某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從霞浦縣松城街道欲開往霞浦縣溪南鎮方向,途徑沈海高速公路霞浦收費站入口時,被例行檢查的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邱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92.2mg/100ml。案發后,被告人邱某某拒不配合公安機關調查。
同月,邱某某在其母親吳某某所住房內,因家庭瑣事與其母親發生爭執。邱某某為發泄怨氣,不顧周邊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將房內煤氣罐放于客廳桌上,并釋放液化氣點燃煤氣罐軟管,將該房屋燒毀。邱某某的放火行為,危及公共安全。邱某某在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
霞浦法院認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邱某放火燒毀他人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對邱某某應予數罪并罰。對危險駕駛罪一節,邱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對放火罪一節,邱某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場等候,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減輕處罰。邱某某取得吳某某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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