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遭遇丈夫出軌提前寫遺囑 獨居老人指定鄰居擔任監護人
意定監護公證向我們走來
● 意定監護制度為解決養老難、監護難等問題提出了可行方案,確保每一位當事人都能有自己信任的監護人行使監護職責。而意定監護公證則是這一制度有效運行的有力保障,但是作為一項推出不久的新制度,目前人們對其普遍缺乏認識
● 辦理意定監護公證本身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往往還牽涉到遺囑、“以房養老”資金監管等多種類型的公證。每次辦理意定監護公證,公證員提供的是系列法律工具組合,一套公證全部辦下來,花費的時間相當驚人
● 意定監護滿足了當下和未來社會對于養老、就醫、人文關懷、抱團互助的迫切需求。上海市公證協會相關負責人稱,今后將在更大范圍內整合資源,發動更多的公證處和公證員參與其中,同時與更多社會組織謀求合作,共同打造公證服務保障意定監護制度的新格局
□ 本報記者 余東明
□ 本報見習記者 黃浩棟
年輕的準媽媽遭遇丈夫出軌,以防萬一想讓父母照顧自己;腦梗失能的老父親被親生兒子送進條件不盡如人意的養老院,無法脫身;獨居老人無人照顧,平日常予以關心的鄰居卻不能擔任監護人……此類難題在意定監護制度出現后,都將得到有效解決。
“意定監護制度為解決養老難、監護難等問題提出了可行方案,而意定監護公證則是這一制度有效運行的有力保障,但是作為一項推出不久的新制度,人們目前對其普遍缺乏認識。”上海市普陀公證處公證員李辰陽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作為我國最早踏足這一領域的公證員,從2015年至今,他已辦理此類公證服務近500件。
近日,《法制日報》記者深入上海公證機構一線采訪,揭開意定監護公證的神秘面紗。
準媽媽提前立遺囑
為孩子指定監護人
2015年3月,李辰陽在普陀公證處辦理了第一例意定監護公證,當事人并非老年人,而是一位瀕臨生產的年輕孕婦。
這名孕婦告訴李辰陽,自己在懷孕后不久,丈夫便出軌了,但考慮到肚子里的孩子,她沒有和丈夫離婚。之所以前來辦理公證,一是希望立下遺囑,將自己的財產留給尚未出生的孩子,為確保遺產安全,指定自己的父母作為未來孩子的監護人;二是考慮到自己體質較弱,萬一生產過程中發生意外,自己昏迷不醒或喪失行為能力,希望選擇父母作為自己的監護人,由他們來決定自己的醫療救治事宜,保障自己的生活質量、人格尊嚴和財產安全。
“目前,丈夫已無法再信任,如果將來真的要靠打官司來爭取我和孩子的監護權,我爸媽手里起碼能有一份公證文書,證明我清醒時曾經明確表示過讓他們來做我的監護人,這樣可以有個證據。”這位準媽媽迫切希望能夠辦理這起公證。
“當時的監護制度尚不成熟,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主要針對60周歲以上老人作了相應規定,但那位孕婦太年輕,并不在保障范圍內。”李辰陽回憶說,根據當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聽完這名孕婦的話后,李辰陽權衡再三,最終為她辦理了監護聲明公證和遺囑公證,出具了相關公證文書,未來一旦她失去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就有可能爭取到監護權,保護她和即將出生的孩子。
2017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正式施行,這種可能變成現實。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根據這項規定,意定監護優于法定監護。此外,民法總則第二十九條還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當夫妻雙方矛盾對立,先去世的一方遺囑指定的監護人是否成為現實監護人,有待法院綜合各方因素確定。遺囑指定的監護人可以根據遺囑,通過訴訟或協商,爭取和未成年人健在的父親或母親共同承擔監護職責。”上海市普陀公證處主任高劍虹說。
從此,意定監護制度逐漸進入人們的視野。作為專職辦理這一公證的公證員,李辰陽變得更加忙碌,幾乎每天都要接待前來咨詢意定監護公證的群眾。
據李辰陽介紹:“相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民法總則將能夠預先指定監護人的人群范圍從老年人擴大到了成年人,使這項制度從單純的解決養老問題拓展為解決情況特殊群眾的監護需求。如果當事人將來不幸喪失心智能力,這樣可以保證能由值得其信任的人來照顧自己。”
生活質量得到保障
有效避免晚景凄涼
“楊伯伯被他兒子送進了養老院,這下該怎么辦?”某天下午,許先生神色匆匆地趕到普陀公證處向李辰陽求助。
許先生是老楊同事的兒子,因其為人伶俐,深得老楊的喜愛。據了解,老楊與妻子因感情不和離婚后,他的兒子認為錯在父親,對其態度冷淡,成家后更是幾乎斷絕了往來。于是,在征得許先生同意后,老楊指定許先生作為自己的意定監護人,并在三個月前由李辰陽為其辦理了意定監護公證。
不久前,老楊突發腦梗在家中摔倒并導致右腿骨折,經過及時搶救脫離了危險,但是意識不清,只能臥床靜養。然而,老楊在醫院還沒住多久,他的兒子就為老楊辦理了出院手續,并將其送進一家養老機構。
“我去那家養老院看過,楊伯伯的房間無論采光還是通風都不理想,那樣的環境對他的康復沒有任何好處。”許先生告訴李辰陽,院方以入院手續是其兒子辦理的為理,拒絕了他想接老楊出院的請求,而老楊的兒子又杳無音信,無奈之下許先生想起自己意定監護人的身份,這才找到李辰陽,詢問是否能以意定監護人的身份將老楊接出養老院。
了解許先生的訴求后,李辰陽特意到養老院見了老楊。由于腦梗的原因,老楊的意識比較模糊,也無法清晰地回答李辰陽的問題,經過查閱醫療病例檔案,并和老楊的主治醫生溝通,確認老楊確實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許先生可以開始承擔行使意定監護人的職責。
最終,許先生帶著公證處出具的確認他是老楊監護人的意定監護資格公證書找到養老院,以意定監護人的身份為老楊辦理了出院手續。如今,老楊住在自己家中,身體狀態恢復良好,許先生除了經常前去看望外,還特地雇了全職保姆照顧其生活起居。
李辰陽說,意定監護的重要作用就是,確保每一位當事人都能有自己信任的監護人行使監護職責,避免當事人由于家庭矛盾、情感糾紛等原因,配偶、子女等法定監護人不能或不愿意行使監護職責,最終導致當事人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后,生活質量得不到保障。
“平日里誰對自己好,誰對自己不好,很多當事人心里都有一桿秤,意定監護的作用就是把這桿秤從心中取出來放到臺面上,保護每一個被監護人不會受到錯誤的對待。”李辰陽說。
據介紹,意定監護相比法定監護的優勢還在于,簽訂意定監護協議時就約定能夠單方面解除監護關系。在監護設立人頭腦清醒的情況下,監護設立人與被指定的監護人任何一方有解除監護關系的意愿時,都可以單方面行使解除權,而無需對方同意,更無需經過冗長的法院訴訟程序來終止監護關系。這對雙方的生活保障與合法權益都是一種快速有效的保護。
符合社會迫切需求
期待各方共同推動
今年9月末的一天,李辰陽的微信上收到了來自意定監護人劉鳳(化名)的監護報告,記錄著她整個9月份照顧被監護人錢昌(化名)的大小事項和收支明細。
“早晨6點30分,買菜花費31.5元;下午2點20分,乘公交車前往醫院取藥,交通費2元……”劉鳳的監護報告可謂事無巨細。
“對于非近親屬關系的意定監護人,我們都會要求他們制作監護報告并上交公證處保管,將來被監護人失智后,其他法定監護人對被指定的監護人提出異議時,意定監護人可以出示這些監護報告,證明自己履行了監護職責,這也是意定監護人自我保護的一種方式。”李辰陽說。
劉鳳和錢昌是30多年的老鄰居。錢昌一生未婚,性格比較孤僻,和親戚也少有往來。而劉鳳性格熱情,與街坊鄰里間關系融洽,見錢昌一人獨居,經常噓寒問暖,關心對方生活狀況。久而久之,錢昌也被其熱情打動,逐漸成為了朋友。
隨著錢昌年紀漸大,身體也每況愈下,好幾次生病都是劉鳳及時將他送到醫院救治。錢昌覺得這并非長久之計,想把房子賣掉,在養老院安度晚年,然而他既無配偶也無子女,沒有監護人簽字辦手續,養老院不敢接收。
錢昌找到普陀公證處,希望指定劉鳳作為自己的監護人。最終,劉鳳同意成為錢昌的意定監護人,錢昌也終于順利入住養老院。
然而,出具了公證書并不代表工作就此結束。錢昌賣房得來的錢都寄存在普陀公證處監管,劉鳳需要時找公證處支取,李辰陽自己也要保持后續跟進。除了每月一次接收監護報告外,他還會抽空前往養老院看望錢昌,確保劉鳳正常地行使監護代理權。
李辰陽坦言,每一份意定監護公證都是一次漫長的馬拉松,當事人辦理意定監護公證時意識清醒,而意定監護職責正式啟動卻要等到當事人失能失智后,再加上可能存在的意定監護終止等情況,公證員必須對意定監護雙方給予時刻關注,這種關注往往要到監護設立人離開人世才能結束。
此外,辦理意定監護公證本身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李辰陽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意定監護公證往往還牽涉到遺囑、“以房養老”資金監管等多種類型的公證,每次辦理意定監護公證,公證員提供的是系列法律工具組合,一套公證全部辦下來,花費的時間也相當驚人。
“意定監護是一項推出不久的新事物、新制度,但它卻滿足了當下和未來社會對于養老、就醫、人文關懷、抱團互助的迫切需求。”據上海市公證協會會長楊昌麟介紹,目前意定監護公證確實牽涉到大量的財力、精力,但是公證行業作為參與國家社會治理的公共法律服務主體,應當全力支持這項工作。今后,公證協會將在更大范圍整合資源,發動更多的公證處和公證員參與其中,同時與更多社會組織謀求合作,共同打造公證服務保障意定監護制度的新格局。
制圖/李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