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0月28日電 (魏艷雯)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阮某某訴霞浦縣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依法支持阮某某主張醫院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167899.83元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阮某某因眼睛不適,于2018年1月到霞浦某醫院就醫。該醫院的治療操作人員將外用藥復方托吡卡胺滴眼液給阮某某進行結膜下注射后,阮某某出現不適。后阮某某前往其他眼科醫院治療,治療期間,共花費醫療費26596.62元。
經寧德市醫學會及福建省醫學會鑒定,本起事故,霞浦某醫院承擔完全責任。經福建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阮某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霞浦某醫院對阮某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阮某某遂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予以賠償?;颊咴谠\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福建某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霞浦某醫院對阮某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該過錯與阮某某的傷殘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參與度為100%。阮某某因本起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67899.83元,霞浦某醫院應當予以賠償。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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