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4日電 (鄭鴻善)近日,福鼎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據了解,2015年4月,吳某名下公司一掛靠代管的A貨輪曾因跨航區被通報。吳某雖在例會明確了“如公司再發現該船跨航區航行時,公司將不給該船辦理相關證書,注銷營運證,按照掛靠協議終止協議相關條款”,但僅以電話通知方式督促船主盧某,而未從企業安全管理角度采取有效措施管束該船。
2016年9月,盧某明知船長不在的情況下,仍指使大副出海。由于大副身體不適,交由水手臨時代為駕駛船舶,導致與其他船只相撞,致7人死亡,一人重傷。
經法院審理認為,吳某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其公司經營的船舶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明知該船存在違法跨航區營運的情況下,未對該船安全生產進行實質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導致該船繼續跨航區營運并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結合其自首及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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