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7日電(鄭鴻善)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惡意損壞公共財物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今年3月,吳某飲酒駕車行駛至福鼎市山前街道時,因其手機號碼和微信號被包某設置為黑名單,為發泄情緒,徑直駕駛車輛沖出路口,連續碰撞馬路中間護欄、馬路路邊護欄、橋上護欄,造成三處護欄毀損。
經法院審理認為,吳某無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為發泄情緒任意毀損公共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結合其自首及初犯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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