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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國旗案被輕判 梁振英再促香港律政司上訴
發布時間:2019-11-07  文章來源:中國新聞網 點擊:678782

  中新網11月7日電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近月香港接連發生多宗侮辱國旗事件,沙田法院10月29日就一宗侮辱國旗案件判刑,但裁判官只判被告接受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引起社會嘩然,質疑案件“輕判”。全國政協副主席、香港特區前行政長官梁振英6日再在社交網站稱,若律政司不上訴,應向全國人民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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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梁振英。中新社記者 麥尚旻 攝

  梁振英11月6日在社交媒體再次發文評論事件,指出國旗代表的是一個國家和這個國家人民的尊嚴,認為法庭量刑應考慮罪行的社會后果、要有足夠阻嚇作用,以儆效尤。

  梁振英促請律政司提出上訴,并表示:“如果不上訴,請向全國人民解釋”。

  按現行法例,控辯雙方有權在裁決后14天內,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或向該裁判官申請復核其裁定。若復核被駁回,也可在14日內再向原訟庭提出上訴。若以有關侮辱國旗案于10月29日判刑當日起計算,至11月7日已踏入第10天。

  律政司發言人回應指,律政司正研究裁判官的判刑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然后決定是否需要跟進,因此不適宜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

  上述侮辱國旗案發生于9月22日,當日涉案21歲青年羅敏聰聯同大批滋事者,把一幅從沙田大會堂旗桿拆下的國旗大肆侮辱,包括踐踏、把它丟進垃圾桶,并推落至沙田公園水池;該國旗最終被棄于城門河。

  羅敏聰事后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裁判官雖稱本案有一定嚴重性,但最終沒有判監,只判他接受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有關控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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