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20日電 (蔡逸梅)無證、無牌、套牌、酒駕統統都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有其中任何一項都要受到法律的嚴懲,偏偏就有如此膽大包天之人,將交通規則拋到腦后,最終只能“自食惡果”。
近幾個月來,壽寧法院陸續判處多起危險駕駛案,這些案件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征——被告人都是酒后無證駕駛“二輪”機動車。
2019年8月17日,葉某飲酒后,無證駕駛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途經壽寧鰲陽派出所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送檢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24.41毫克/100毫升。結合具體案件情節,法院認定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2019年8月23日,曾某酒后無證駕駛套牌二輪普通摩托車,途經壽寧消防大隊路段被執勤民警查獲。經鑒定,曾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60.71mg/100ml。結合具體案件情節,法院認定曾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19年8月30日,魏某酒后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搭載其外孫女,途經壽寧角林路口路段被執勤民警查獲。經鑒定,魏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04.27mg/100ml。根據具體案件情節,法院認定魏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聯合出臺的《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等情形的,從重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以上案件均構成危險駕駛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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