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2月30日電 (余浩寧 俞玲玲)12月24日,福安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重大責任事故案,并邀請應急管理局、閩東醫院工作人員旁聽庭審。
2016年7月16日-17日間,時任福建某公司某廠電氣車間主任被告人陳某軍,根據該廠廠長被告人林某甲轉運變壓器的口頭安排,組織無作業資質人員,將變壓器轉移至無酸酸洗車間,期間,林某亦于17日上午到轉運現場巡視。
同日下午1時許,陳某軍等人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的情況下,采用不當方法將變壓器落位至無酸酸洗車間電氣室變壓器基座位置時,因操作不當,致變壓器失衡傾斜壓住畢某軍、陳某偉,并造成二人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安全生產事故。
陳某軍、林某在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在作業中負有主要責任和管理責任,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陳某軍、林某在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且陳某軍在事發后能主動投案,有自首情節,又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具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情節,可對二人從輕處罰。根據陳某軍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可予以宣告緩刑。
據此,該院對該案當庭宣判,以陳某軍、林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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