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3月9日電 (劉常娟)女子張某花利用自營的足浴店容留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從中抽頭獲利100元。日前,福鼎法院以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張某花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
張某花是一家足浴店老板娘,為了拓寬財路,便于2019年8月底開始為賣淫女提供場所從事賣淫。五天時間里,張某花約定以每人次50元的價格向賣淫人員抽頭,共非法獲利100元。
同年9月2日,當張某花在足浴店門口招攬3名嫖客進門嫖娼時,被突然“造訪”的公安民警抓獲,當場還抓獲了相關嫖娼人員。在案件審理期間,張某花向法院退出違法所得1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花提供場所容留、介紹他人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結合其坦白、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并參考所在社區意見,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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