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3月23日電 (林文維)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王某某尋釁滋事案,依法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扣押于霞浦縣公安局的作案工具剪刀1把,予以沒收。
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王某某酒后為發泄情緒,持剪刀將停放在霞浦縣長春鎮某處的一輛皮卡車、一輛輕型廂式貨車的輪胎各扎破2個,將??坑陂L春鎮某處地磅旁的一輛重型自卸貨車的輪胎扎破8個,上述被扎破的12個輪胎均無法修復。
經鑒定,上述被毀壞輪胎價值共計11600元。隨后,王某某主動到霞浦縣公安局長春派出所接受調查。同時,王某某賠償被害人相關損失,并取得諒解。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某破壞社會秩序,在公共場所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王某某有違法劣跡,酌予從重處罰。王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從輕處罰。王某某在案發后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可對王某某從輕處罰。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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