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德新聞網3月31日電 (林建東)為進一步發揮法院執行職能作用,盡可能將被執行人的損失程度降到最低,古田法院切實服務保障被執行企業在疫情期間有序復工復產,從而達到辦案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2020年3月25日,古田法院執行干警前往位于古田縣鳳埔鄉某村的被執行企業某制品有限公司助力復工復產工作。
據了解,2016年10月25日,盧某某因借款合同糾紛將古田縣某制品有限公司、林某甲、陳某某、林某乙起訴至古田縣人民法院。法院審理后于2017年7月18日判決古田縣某制品有限公司償還盧某某本金及利息共計90000元。林某甲、陳某某、林某乙對上述本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因判決生效后均未履行還款義務,2017年8月21日,盧某某向古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在執行過程中達成了長期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執行機構為確保和解協議的履行,查封了古田縣某制品有限公司液壓機和鍋爐,但被執行人事后僅履行了部分還款義務,拒不按照協議履行剩余債務,執行機構遂作出將古田縣某制品有限公司的液壓機和鍋爐進行扣押、拍賣的決定。
3月25日,執行干警原是準備對查封的設備進行扣押,并提交拍賣,但到現場后,發現該公司已聯合所在地村委會將場地、機器設備合并出租,承租人正在組織工人生產。
為了能夠給予被執行企業適當的時間和機會恢復生產、盤活資金,執行干警決定調整處置性執行措施為控制性執行措施,僅對液壓機、鍋爐就地活封,并向承租人發出了扣留、提取租金收入的協助執行要求,而不再對設備進行扣押,且允許承租人繼續使用,為被執行企業復工復產添磚加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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