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4月26日電 (李余鳳)日前,古田法院審結一起聚眾斗毆案件,以聚眾斗毆罪依法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二年。
據悉,2019年1月18日,鄭某某(已判決)得知其友陳某乙在古田縣城東街道某某公園與他人發生糾紛,遂與林某到場。
鄭某某欲將陳某乙帶離時,與上前阻止的被害人陳某甲發生爭吵、推搡,鄭某某隨即讓林某聯系周某甲、朱某某(均另案處理)到場,后鄭某某持甩棍和到場的周某甲、朱某某一起毆打陳某甲。
爾后,鄭某某等人見陳某甲打電話糾集人員,為逞強斗狠,遂讓林某、朱某某與其一同至朱某某住處取來數根鋼管,其間,鄭某某、朱某某又糾集周某乙、吳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到某某公園。
后林某與鄭某某、朱某某、吳某某等人一同持鋼管、甩棍等工具在某某公園門口大橋往某某村方向的人行道處圍毆陳某甲。經鑒定,陳某甲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同年11月5日,林某在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海壇東路某賓館前被抓獲。另查明,陳某甲的經濟損失已在鄭某某聚眾斗毆一案中得到賠償,其對林某表示諒解。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林某為逞強斗狠,伙同他人聚眾在公共場所持械斗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林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陳某甲經濟損失已得到賠償,且對林某表示諒解,可對林某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