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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婚后閃離對簿公堂 法院判決退還彩禮
發布時間:2020-06-09  文章來源:寧德新聞網 點擊:685591
  寧德新聞網6月9日電 (陳明麗 吳進陽)近日,福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返還彩禮引起的離婚糾紛。
  
  林某(女)與鄭某(男)于2018年10月經人介紹認識,2019年1月訂婚。因經濟拮據,鄭某于2019年3月向貸款公司借款20萬元用于支付彩禮,包括禮金16.8萬元及黃金首飾(金項鏈一條、金戒指一枚、金手鐲兩個)。
  
  此后,雙方于2019年4月按照民間習俗舉行婚禮并開始同居生活,于5月登記結婚?;楹箅p方常因經濟問題發生爭執,林某于2019年6月確認懷孕后返回娘家生活,于2019年7月終止妊娠。在林某懷孕期間,雙方因經濟問題再次發生爭吵,感情徹底破裂,現已分居生活。
  
  林某認為,鄭某到其娘家大吵大鬧導致其腹痛出血,最終只能進行胎停手術。鄭某非但沒有安慰自己,反而與家人一起到醫院吵鬧、污蔑胎兒并非鄭某親生,且要求進行親子鑒定。鄭某的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損害其身心健康,故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并要求鄭某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以及分割鄭某處所有金銀首飾以及嫁妝,另外,其還要求分割鄭某名下兩處房產婚姻存續期間的還貸及增值部分。
  
  鄭某辯稱,林某懷孕后自行返回娘家且不讓其看孕檢報告單,后提出親子鑒定也被拒絕。鄭某懷疑林某系騙婚且孩子可能非自己親生。且因支付彩禮導致鄭某生活困難,遂提出反訴,要求判決林某與鄭某離婚,并由林某返還鄭某結婚禮金16.8萬元及黃金首飾。
  
  福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均同意離婚,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對于鄭某要求林某返還彩禮的主張,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處理返還彩禮案件的一般原則,應當根據當事人給付彩禮時,是否造成給付一方生活上的困難、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等因素綜合考量、適當返還。
  
  本案中,鄭某提供的借款合同、銀行信用卡對賬單等可證實鄭某為支付彩禮舉債的事實,且鄭某給付禮金的數額較大。根據本地經濟發展狀況,應當認定鄭某所給付的禮金對其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難,且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時間僅兩個多月,結合彩禮的數額以及共同生活期間的消耗、支出等因素,并兼顧公序良俗、公平原則,酌定林某按照60%比例返還鄭某彩禮10.08萬元,黃金首飾予以原物返還。
  
  林某主張精神損失5萬元及分割鄭某名下兩處房產婚姻存續期間的還貸及增值部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不予支持。遂判決林某與鄭某離婚;林某一次性返還鄭某彩禮款10.08萬元及金項鏈一條、金戒指一枚、金手鐲兩個。
  
  后林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最終雙方在二審階段達成調解:雙方同意離婚,并由林某返還鄭某彩禮款8萬元;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及債權債務由其自行處理,與另一方無關。
  
  婚嫁收取彩禮,乃傳統習俗,應予以支持和尊重,但彩禮的多少絕不是衡量感情與幸福的標準,不能因盲目攀比而脫離婚姻的本質,彩禮的給付應建立在社會可承受的范圍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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