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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攀爬宿舍窗戶曬衣桿摔傷,責任應如何認定?
發布時間:2020-06-09  文章來源:寧德新聞網 點擊:646258
  寧德新聞網6月9日電 (李余鳳)近年來,未成年人在校受傷事故時有發生,不少人認為學校對學生負有監管職責與安全保障義務,因此不管學生在學校是因何種原因受傷,學校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其實學校對在校學生的人身傷害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應視事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陳某原系某中學初一學生,2017年9月12日,其晚自習后返回三樓宿舍,本想著找隔壁宿舍同學借牌,誰知因貪圖便利,竟通過宿舍窗戶的曬衣桿攀爬到隔壁信舍,在返回路上不幸摔落在了地上致其受傷。
  
  當晚陳某被送到寧德某醫院救治,后轉至另一醫院治療。經司法鑒定,陳某傷情為九級傷殘,陳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學校未盡到安全管理職責遂將某中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費用合計339534元。后經某中學申請,古田法院將某保險公司追加為本案另一被告。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本案中,陳某系某中學寄宿制住校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已脫離其家長的監管,某中學應對陳某在校的學習、生活等進行全面的教育管理,包括對學生的學習、生活、思想、身體狀況等及時進行了解掌握,但某中學未能從管理措施、設施安全上將可能存在的風險置于可控制的范圍之內,即未對宿舍樓狹窄的隔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張貼有警示禁止攀爬的標志,使陳某及其他同學心存僥幸通過翻越陽臺往返宿舍之間,導致陳某墜樓事件的發生,因此,某中學未盡相應的安全管理職責,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
  
  事故發生時,陳某已經年滿12周歲,雖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對翻越陽臺可能產生的后果應該認知,由于攀爬過程中缺乏必要的謹慎,以致跌落受傷,其自身也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以某中學、陳某各承擔50%的責任為宜。某中學已向某某保險公司投保校(園)方責任險及附加校(園)方無過失責任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故某某保險公司應賠償陳某各項經濟損失計123413元,扣除某中學已支付的5000元,某保險公司還應賠付118413元。因陳某的經濟損失在保險限額范圍內已足夠賠付,故某中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某中學墊付的5000元由某保險公司直接返還某中學。
  
  古田法院作出判決,某保險公司應賠償陳某各項經濟損失計118413元;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古田縣某中學、某保險公司對一審判決表示不服,上訴至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經過審理后認定某保險公司、某中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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