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7月9日電 (陳瑾)二男子為幫助犯罪嫌疑人虛假立功,竟鋌而走險幫助他人偽造證據,企圖通過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他人非法持有槍支,最終落網獲刑七個月。日前,古田法院審結一起幫助偽造證據罪案件。
據悉,2019年11月間,魏某甲胞弟魏某乙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與魏某甲、馮某甲商議幫助尋找槍支,企圖通過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他人非法持有槍支而虛假立功,以獲得從輕處罰。期間,魏某乙找到吳某某讓其作為非法持有槍支人,并承諾給予“好處費”。
2019年12月3日,馮某甲尋得鳥銃來源后,魏某甲受魏某乙指使駕駛吉普車先后到黃田、水口搭載吳某某、馮某甲,并在馮某甲的帶領下至閩清縣馮某乙老宅取得鳥銃后返回古田縣黃田鎮。之后魏某甲在魏某乙的吩咐下和吳某某一起將鳥銃帶至古田縣黃田鎮吳某某的家中,并藏放于該厝樓梯口下方,隨后電話告知了魏某乙藏槍的具體地點。
12月4日10時許,魏某乙向古田縣公安局舉報吳某某非法持有槍支。同日15時許,公安干警在吳某某家中搜出一支鳥銃,魏某甲在魏某乙指使下又打電話告知吳某某后續要實施的行為。12月6日,古田縣公安局對吳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一案立案偵查。
12月9日,吳某某主動到古田縣公安局投案,虛假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槍支的事實,同日吳某某被取保候審。魏某乙本人及通過魏某甲給予吳某某兩次“好處費”現金各10000元,共計20000元。經鑒定,涉案鳥銃機械結構正常,以火藥燃燒為動力,可以正常擊發,認定為槍支。
2020年1月11日,吳某某主動到古田縣公安局投案,古田縣公安局民警在黃田鎮谷口灣碼頭魏某甲的住處將其依法傳喚到案。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吳某某、魏某甲受他人指使幫助偽造“立功”證據,嚴重擾亂司法機關正?;顒?,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結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犯罪性質、認罪悔罪表現等依法判處吳某某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魏某甲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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