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8月31日電 (林杰)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游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依法判處游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間,游某在霞浦縣其住處容留張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由游某幫助張某購買,吸毒工具由游某提供。
2019年7月至8月間,游某在霞浦縣其住處先后二次容留余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吸毒工具由游某提供。2019年9月5日凌晨,游某在其住處被抓獲,并查獲其vivo手機1部。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游某提供場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游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
綜合上述情節,對游某從重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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