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9月21日電 (江靜)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李某某等7人合同詐騙案,對李某某等7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35000元至12000元不等;扣押于公安機關的作案工具電腦14部、手機15部、公司營業執照、公司公章等物,予以沒收;退出違法所得共34439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間,李某某、蘇某某、林某某、黃某某、陳某某等5人出資在霞浦縣注冊成立了寧德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先后從社會上招募王某某等人作為公司業務人員,從事淘寶店“代運營”相關業務。
被告人等均明知該公司無自產貨源和固定合作貨源,亦無代運營淘寶新店的能力,使用“新店提取器”查找淘寶上新開淘寶店主,再使用該公司統一制作的“話術”,先是虛假承諾可為新開淘寶店主提供裝修店鋪、優質貨源、引流客戶、爆款產品,售出15單可退還入駐費等服務,誘騙新開淘寶店主簽訂《入駐合同》并交納入駐費或代理費人民幣198元。
接著,該公司進一步虛假承諾可為新開淘寶店主提升客戶信譽、等級、排名等,誘騙新開淘寶店主簽訂相關合同并交納推廣費人民幣888至3800元不等。合同簽訂后,公司僅為淘寶用戶采用免費模板裝修店鋪、使用流量寶流量版軟件增加虛假流量、刷假單等,無力完全履行合同,新開淘寶店主要求退款時,公司以各種理由拒絕退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均構成合同詐騙罪。李某某等7人多次實施合同詐騙,結合審前調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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