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9月22日電 (歐陽麗麗)近日,福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狩獵罪案件。因被告人腿腳單肢癱瘓,行動不便,審判人員深入福安市康厝鄉金斗洋村對該起非法狩獵案巡回審理,并進行公開宣判。
2017年7月27日,福安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發布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的公告》(安政〔2017〕11號),將福安市全境列為禁獵區,時間自2017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并規定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獵捕方法。但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案件,仍時有發生。
2017年農歷8月至2018年農歷9月間,雷某某在未取得狩獵證情況下,擅自使用電野豬機器在康厝鄉金斗洋村“后門山”布設電網,防止野豬破壞稻田。期間捕獲一只野豬,并與村民宰殺分食。
福安法院經審理認為,雷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雷某某投案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同時參考福安市司法局的評估意見,對被告人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村莊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予宣告緩刑。遂判決雷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同時禁止雷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狩獵活動。
庭審當天,通過法官的釋法析理,當事人深刻認識到非法狩獵的危害性。福安法院組織審判人員到案發地巡回審判,達到了審理一案,震懾一片,教化一方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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