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9月29日電 (李余鳳)古田一男子為采伐林木辦理了林木采伐許可證,因未對采伐位置進行現場比對,造成超審批范圍采伐林木,最終被判處刑罰。近日,古田法院審結一起濫伐林木罪案件。
2017年5月至7月,蘇某某向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陳某丁四人購買位于古田縣鶴塘鎮某山場林木后,明知采伐林木需要經過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在辦理了林木采伐許可證后,未對采伐位置進行現場比對,造成超審批范圍采伐林木。
經現場鑒定,被超伐林木總蓄積量為73.97立方米。2019年6月5日,蘇某某主動到古田縣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古田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另查明,濫伐跡地現已補植部分林木。蘇某某在案件審理期間自愿交納生態修復補償金40000元。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蘇某某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濫伐林木,數量較大,構成濫伐林木罪應予依法懲處。蘇某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主動交納了生態修復補償金,且濫伐跡地已補植部分林木,可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蘇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具備的社區矯正條件,依法可對蘇某某適用緩刑。遂依法判處蘇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元;蘇某某自愿交納的生態修復補償金40000元,上繳國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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