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2日電 (王前綏)日前,古田法院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陳某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6年12月20日,周某訴張某某、曾某某夫婦以及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該院判令:一、張某某、曾某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周某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5日始按月利率2%計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陳某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2017年4月17日,因陳某某等人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周某申請強制執行。2018年7月9日,該院裁定查封、拍賣陳某某位于古田縣614路7支路26號的房產并責令限期遷出,但陳某某經本院采取停水斷電、公告告知后仍未按規定遷出。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堅決執行。陳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且在法院裁定查封、拍賣其房產并責令限期遷出時,其仍然態度消極,未按規定遷出,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存在逃避執行生效判決的主觀故意,應認定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但因陳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且在一審宣告前,已履行全部執行義務,無前科劣跡,可酌情從輕處罰。結合陳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具備社區矯正條件,依法可適用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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