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2日電 (葉晨潞)為別人擔保的時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一旦債務人無法償還貸款,擔保人則要履行還款的義務,擔保人代為償還的,有權追償。近日,古田法院審結一起追償權糾紛。
2018年6月27日,胡某某向古田刺桐紅村鎮銀行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林某某、葉某某、王某某、余某四人作為共同保證人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后因胡某某未能依約還款,古田刺桐紅村鎮銀行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古田法院依法判決胡某某償還借款本金232751.69元、利息14647.16元,葉某某、王某某、余某、林某某對該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判決生效后,古田刺桐紅村鎮銀行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林某某、葉某某先行償還該筆借款本息,其中葉某某代為償還70000元,林某某代為償還借款本息、執行費以及訴訟費合計186417.12元。
2020年9月林某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王某某、余某返還林某某先行承擔的連帶擔保責任應承擔的金額及后期利息。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根據《擔保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據此,判決王某某、余某應各償還林某某代償款62139.04元及利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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