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3日電 (鄧燕飛)日前,寧德市法院審結一起林某某犯故意傷害和盜竊案,改判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霞浦法院經一審審理查明,2019年6月30日,林某某酒后經過霞浦縣松城街道某路段時碰到徐某某駕駛三輪電動車經過,徐某某因林某某未避讓罵林某某,林某某心生不滿用拳頭毆打徐某某鼻子、左眼部等處,致徐某某左眼部受傷。經鑒定,徐某某的傷情屬輕傷二級。
此外,2019年2月至10月期間,林某某先后多次到霞浦縣松城街道、松港街道等處盜竊魚貨、摩托車等物,共計2492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林某某因瑣事而故意毆打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林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林某某犯有二罪,應予以數罪并罰。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處罰,可從輕處罰。遂對林某某從寬量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1500元。
一審宣判后,林某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請求撤銷霞浦法院一審判決,對其作出更輕的判決。霞浦檢察院認為,林某某一審認罪認罰后反悔提起上訴,是對原認罪認罰的反悔,不應當對其從寬處理,遂提起抗訴。
寧德中院經開庭審理,認為上訴人林某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屬于“認罪不認罰”情形。雖其在二審審理階段提出撤回上訴的申請,但事實上已背離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目的,浪費了司法資源,增加了訴累。本案已不符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因此,寧德中院依法支持霞浦檢察院的抗訴,維持原判定性,對林某某改判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法官說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條件是真誠認罪悔過、自愿接受處罰,從而在量刑時予以考慮,依法從寬處理。林某某認罪認罰后反悔上訴,系不真誠的悔罪悔過表現,是對原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撤銷,從寬的基礎不復存在。本案中,寧德中院改判,加大處罰,是給已自愿認罪認罰獲得從輕判決,又企圖利用上訴再獲減刑或其他不當目的的被告人敲響警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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