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3日電 (林杰)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陳某某詐騙案,依法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至8月間,陳某某以“不用考試就能辦理摩托車或小車駕駛證”為由,多次騙取他人款項共計15400元,用于其個人生活開支。
2020年3月10日,陳某某在霞浦縣某處被公安機關抓獲,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發后,陳某某家屬已代為退賠13名被害人共計15400元,13名被害人均表示諒解。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154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完畢以后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已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上述情節,對陳某某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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