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6日電 (葉晨潞)近日,古田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周強與陳偉二人系朋友關系,2018年8月23日,陳偉因家庭生產購置車輛需要,向周強借款40000元用于購買車輛,周強于當日將現金40000元交付給陳偉,陳偉向其分別出具了兩張借條,一張借條載明金額,另一張載明借款用途系,陳偉在借款人處簽字確認。
借款后,因陳偉未還款,周強向古田法院提出訴訟申請,因借款發生于陳偉和林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周強要求林芳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陳偉借款后,至今未償還借款,有違合同約定,周強請求陳偉償還借款40000元,于法有據,予以支持。林芳與陳偉在本案借款發生時系夫妻關系,林芳無證據證實其存在法定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的情形,且借條寫明系為購置車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林芳應對陳偉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借款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綜上,古田法院判決陳偉、林芳共同償還周強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文中人名系化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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