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月8日電 (李余鳳)古田一男子酒后為發泄情緒,竟怒砸派出所玻璃大門、警車及其余私家車擋風玻璃、后窗臺擱物板,被砸財物價值共計3357元。日前,古田法院審結一起尋釁滋事罪案件。
據悉,2020年5月23日23時許,戴某某酒后為發泄情緒,在古田縣吉巷派出所門口持磚頭和花盆砸該派出所的玻璃大門及門口兩輛警車的前擋風玻璃。后戴某某又分別砸壞被害人程某甲、程某乙、嚴某某停放在吉巷派出所周邊的私家車后擋風玻璃、后窗臺擱物板。
經古田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砸財物價值共計3357元。經溫州天正司法鑒定所鑒定,戴某某案發期間及目前患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為障礙,案發期間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另查明,戴某某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程某甲、程某乙、嚴某某對戴某某表示諒解。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戴某某為發泄情緒,任意毀損公私財物,造成他人財物損失數額達3357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戴某某案發期間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依法可從輕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程某甲、程某乙、嚴某某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戴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