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23日電 (張仲瑯 王小曼)近日,福安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因彩禮引起的糾紛案。
某甲與某乙于2015年相戀,并在同居期間懷孕,并因胚胎停育行流產手術。隨后雙方舉行訂婚儀式,某乙給付某甲禮金36000元、黃金飾品若干以及禮餅、禮肉、禮果、衣服等禮品。某甲明確有收取某乙給的金戒指、金項鏈、金手鐲等價值23750元的金飾并已賣掉。
同年11月,某乙與某甲按民間習俗舉辦婚禮,后雙方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8年8月,某乙與某甲分手。因彩禮返還問題協商未果,某乙遂訴至法院要求某甲返還彩禮。
福安法院經審理認為,某乙與某甲已訂婚并按民間習俗舉辦婚禮,僅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已共同生活將近三年,且某甲還為某乙流產過一次,從傳統倫理價值觀念、民間風俗、本案案情及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綜合考量,根據公平原則,酌情確定某甲返還某乙彩禮3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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