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25日電 (劉陵雄 余錦順)近日,福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該案被告人張某為牟利,將自己名下銀行卡出售供他人使用,該卡被不法份子用于實施犯罪,該院經依法審理后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經審理查明:2021年1月至2月期間,張某明知他人使用銀行卡從事信息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為牟取不法利益,仍將本人名下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該卡被不法分子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收取了多名被害人被騙款。2021年5月11日,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后,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福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其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退出全部贓款,可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提醒警示:目前,電信網絡犯罪持續高發,廣大群眾除了守好自己的“錢袋子”,也要管好自身銀行卡、證件等重要物品,不要為了圖一時之利,反而為不法份子提供犯罪幫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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