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9月16日電 (鐘凌云 梁玉玲)近日,霞浦法院審結一起林某非法狩獵案,林某伙同他人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無證獵捕野生動物,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其退出的違法所得7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并將其繳納的生態修復資金3000元用于本縣域內生態環境損害修復。
據了解,2017年7月21日,霞浦縣人民政府將霞浦縣全境列為禁獵區,禁獵至2027年7月21日。2019年下半年至同年12月間,林某未辦理狩獵證,于禁獵期到霞浦縣北壁鄉某山場布設獵夾獵捕野生動物;其中2019年8月至同年12月15日,林某通過陳某甲(已判決)將獵捕的20余只赤麂、貍等野生動物出售給陳某乙(已判決),得款六、七千元。
經鑒定,涉案赤麂屬于《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野生動物,獵夾屬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禁止使用的工具,列入霞浦縣人民政府文件規定的禁用的獵捕工具。2020年11月27日,林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霞浦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違反狩獵法規,伙同他人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無證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林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可從輕處罰;林某在案發后全部退出違法所得,并自愿繳納生態修復資金,可從輕處罰。
根據本案林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