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2月29日電 (周穎)女子枉顧已生效判決,不僅拒不履行還款義務還擅自轉移個人銀行賬戶中的資金以逃避執行。日前,福鼎法院審結該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依法判處周某妹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
周某妹、黃某與某銀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福鼎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民事判決,判決周某妹及黃某等人償還該銀行本金93609.61元及相應利息。該判決生效后,因周某妹等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該銀行向福鼎法院申請執行。該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執行,周某妹未能履行還款義務,也未申報財產。
2020年7月10日,福鼎法院作出執行裁定,裁定凍結、劃撥周某妹所有的銀行存款;扣留、提取周某妹所有收入;查封、扣押、凍結周某妹所有的財產,并向周某妹送達了上述裁定書。在執行義務未全部履行的情況下,周某妹于2021年7月,先后兩次擅自將其在某銀行賬戶中的20000元和15190元轉移至其兒子的銀行賬戶內,并經福鼎法院罰款后仍未退還,拒不執行生效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周某妹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結合其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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