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4月26日電 (黃才嘉)近日,福安法院集中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三起危險駕駛案,并向三名被告人發出福安市首份“道安勸導令”。
2021年12月31日3時許,劉某某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行經國道353線91km+400m處路段,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碰撞左側山體,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案發時雷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3.65mg/100ml。
2022年2月14日12時許,雷某某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經福穆線坂中鄉留安村“靈福寺”門口路段時,被交警部門查獲。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案發時雷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22.07mg/100ml。
2022年2月24日0時許,鄭某某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經興業南路123號門口路段時,被交警部門查獲。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案發時鄭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5.63mg/100ml。
福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雷某某、鄭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劉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判處雷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判處鄭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1500元。
庭審后,福安法院對劉某某、雷某某、鄭某某發出首份“道安勸導令”,責令劉某某、雷某某、鄭某某禁止飲酒醉酒,禁止駕駛機動車輛;參加道路安全宣傳勸導公益活動;每月在主要交通路口,參加由公安交警部門組織的文明勸導不少于8個小時;每月在路口發放公安交警部門制作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材料不少于200份;所在行政村(居委會)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材料發放全覆蓋;在公安交警部門舉辦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訓班上“現身說法”不少于1次,并服從公安交警、社區矯正機構、各級道安辦等部門的協調、管理、監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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