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5月20日電 (張海明)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吳某某盜竊案,依法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50000元;繼續向吳某某追繳51籠海參,返還給相關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泡沫船一艘、小刀一把,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20日、22日晚,吳某某先后駕船到霞浦某兩處海域,分別盜走蔡某某、王某某養殖的海參147籠、60籠。吳某某將竊得海參藏匿于無人漁排暫養,于3月24日雇傭馮某某欲將海參運至連江黃岐,在途中被被害人發現并追回156籠海參(含籠)。
2021年3月24日,吳某某向霞浦縣公安局投案,次日移交海警部門。經認定,上述追回的156籠海參(含籠)價格為115842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將上述追回的贓物發還給被害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吳某某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吳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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