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6月7日電 (謝長權)近日,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件,依法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江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判處文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2016年7月,徐某(另案處理)從他人受讓股權獲得“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實際經營權,先后雇傭江某、文某在蕉城區分別擔任上海某公司“寧德一店”“寧德二店”店長。陳某則受雇到“寧德二店”當店員,文某辭職后,徐某雇傭陳某擔任二店店長至案發。
其間,江某、文某、陳某按照徐某的授意,通過發傳單、組織聽課、組織旅游參觀等方式,向社會宣傳該公司會在11個月內按照消費額190%進行返利,吸引大量老年人購買遠高于成本的產品。至案發,徐某通過三人發展下線的會員共計43人,其中大多數為60-80歲的老年人,吸收傳銷活動人員資金數額累計1284萬余元。有些老年人甚至不惜典房、借款用于投資購買上述產品,參與傳銷活動。
法院經審理認為,江某、文某、陳某通過發傳單、組織聽課、組織旅游參觀等方式組織傳銷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予以依法懲處。結合被告人犯罪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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