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6月23日電 (劉巧素 江靜)近日,霞浦法院審結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判決賈某某、謝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鐘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16927元。
經審理查明,2021年7月29日下午17時許,鐘某某無證駕駛無牌照二輪摩托車,后搭載其約10周歲的外孫及草藥,途經霞浦縣某小學附近,與賈某某、謝某某飼養的狗(由其二人的未成年女兒帶著外出,未拴狗繩)相撞。相撞后,鐘某某與車輛一并側翻并壓在狗身上,鐘某某的左足被狗咬傷。
事故發生后,派出所出警現場了解情況,鐘某某隨即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于2021年8月19日出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健康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http://www.8d4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