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人社廳、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等三部門聯合印發了《福建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明確從2023年1月1日起,實施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斗桨浮返膶嵤槭I保險政策帶來哪些變化?
《方案》統一了繳費基數和費率,參保職工需要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有何變化?
從2023年1月1日起,繳費基數統一以我省上年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和300%分別作為繳費基數下限和上限,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低于本省上年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60%的,逐步提高到60%;參保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按照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確定。
繳費費率全省統一,單位按照與之建立勞動關系職工的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其月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落實降費率政策。
《方案》統一了待遇標準,對我市參保職工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時帶來哪些影響?
《方案》規定,從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失業保險金標準統一調整至當地最低工資的90%,這比當前我市70%、75%、80%的三檔標準明顯提高。以當前蕉城區、福安市、福鼎市最低工資1810元/月為例,月平均失業保險金標準將從 1357.5元統一提高到1629元,提高271.5元;霞浦縣、古田縣、屏南縣、周寧縣、壽寧縣、柘榮縣最低工資標準1660元/月,月平均失業保險金標準將從1245元提高到1494元,提高249元。
領取失業保險的期限有哪些具體規定?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領取2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24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和期限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