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5月31日電(張高雅)駕駛員為過年檢,聽信黃牛之言托人偽造原公司印章,數年后“東窗事發”。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偽造公司印章案,判處潘某惠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2007年1月,福鼎市某房地產公司注冊登記了一輛小型汽車。幾年后,該公司名稱變更,但并未對機動車行駛證車輛所有人進行變更。2013年,潘某惠開始擔任該小型汽車司機。2018年11月,因車輛年檢要求行駛證上的所有人與機動車業務委托書委托人一致,潘某惠為圖便利,遂托人偽造了一枚該公司印章,并加蓋在機動車業務委托書上。后該車輛順利通過年檢。
經鑒定,該份機動車業務委托書上加蓋的印文與公安機關提取的該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2022年8月,潘某惠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潘某惠委托他人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結合其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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