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5月31日電(謝夢)近日,寧德蕉城法院審結一起搶劫罪案件,判決周某、李某犯搶劫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周某因欠外債,得知阮某擁有大量虛擬貨幣“泰達幣”,萌生搶劫阮某的想法。2021年12月底,周某通過境外聊天軟件招募李某等人來到寧德市區,準備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從阮某處劫取1000萬“泰達幣”。到阮某住所附近踩點后,周某聽聞有同伙成員認為其作用不大,打算得手后不分贓款給其,便終止此次犯罪。
2022年4月底,周某再次聯系上李某,由李某招募人員,準備通過暴力、脅迫的方式從阮某處劫取2000萬“泰達幣”。同月26日,李某與招募來的唐某、代某乘坐由周某安排的車輛從福州市區來到寧德市區。周某、李某為順利實施犯罪,準備約束帶、透明膠帶、手套、防護服等作案工具,并到阮某住所附近踩點,計劃偽裝成防疫人員以挾持或誘騙的方式,將阮某帶到他處索要“泰達幣”。
唐某、代某為獲取舉報犯罪賞金,假意加入周某、李某的團隊,在踩點得知阮某住址后,告知阮某有人意圖劫取其財物,并配合公安機關抓獲李某、周某。
法院認為,周某、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預謀以暴力、脅迫方法搶劫他人財物,構成搶劫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系犯罪預備,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李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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