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6月21日電(黃霖)近日,蕉城法院審結一起尋釁滋事罪案件,依法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2022年8月17日凌晨,吳某酒后在蕉城區新佳坡步行街路口搭乘李某駕駛的出租車前往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天茂城市廣場二號樓。出租車到達天茂廣場二號樓附近后,吳某以李某未將其送到指定位置為由拒付車費,雙方發生爭執。吳某便毆打李某,隨后離開現場。
經鑒定,李某雙側鼻骨多發骨折,左側上頜骨額突及骨性鼻中隔骨折,傷情屬輕傷;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傷情屬輕傷。同年9月22日,吳某被寧德公安機關抓獲。在法院審理期間,李某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認為,吳某逞強耍橫,隨意毆打他人,致使一人輕傷二級,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吳某具有其他前科劣跡,酌情從重處罰。吳某案發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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